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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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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形码要注意哪些问题?
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条形码怎么申请?条形码申请3个工作日,办理需要执照,40一个可以单独编辑扫描价格很方便,{中码国际}条码办理资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盖公章3、汇到北京编码中心的汇款凭证(二份)产品条码数量10000个条码申请周期3个工作日条形码申请咨询信息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入场券。
在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形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形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
在现代工业社会,制造业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客户的期望千差万别,前所未有的市场透明度和全球竞争需要企业不断地努力,以期在未来能够生存下去。而企业之所以能生存下去,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各类商品的工业标识。因为它们将企业实际的货物物流与虚拟的数据流联系到了一起。生产链全球化、市场日益开放、法律逐步适应商业系统以及因互联网的广泛推广而导致的商品的高度可比性,使得用户们对商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多。对于昂贵的技术类产品,顾客们越来越少地会对一个“现成的”商品表示满意,所以商家总是要将产品的个性化进行到底,为不同的消费者提供同一产品的不同版本。产品以及供求关系日益增长的复杂性要求企业能够对所有组件和原料进行无缝追溯,以便不断完善工艺流程以及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立即做出反应。通过编排序列号可以让所有产品都有自己的标识。也就是说,大批量生产的产品通过数据标识技术都变成了独一无二的商品。德国瑞好公司在保险杠的生产中采用RFID来控制生产过程工业自动识别技术对付这些挑战的一个方法是“使用信息技术”。
然而,有些信息目前仍然是不可用或只能有限使用的。因此,有时可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交给客户的设备或组件的系列号才会自动向客户显示。而这些信息对于利用客户反馈来及时改善流程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仍然是通过人工来采集数据的,这不但昂贵而且容易出错。因此,需要一种能够自动识别所有工业产品的技术。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技术是条形码。而现在出现了更为有效的替代方案:二维码和RFID。另外,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pticalCharacterRecognition,OCR)目前已经成长为适用于工业产品的识别技术。这样,生产和物流专家可以针对不同的应用选择不同的标识方法。
自动识别技术的特殊优势读码系统尤其适合用于迅速移动的物体二维码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印在标签上。其次,它们还可以在铸件这种不能贴标签的产品上通过激光或者铆钉的方式刻在或者钉在产品上。这些代码将被CCD相机捕获,解码后传送给IT或自动化系统。该技术目前已经非常成熟,甚至在斜角度或者光线暗淡的情况下都可以可靠地进行分辨。此外,即使在产品高速运动的情况下也可以读取代码,这项功能主要用于在设备中进行包装的产品或者烟草工业。RFID技术主要用于检测装置和识别系统不能有效连接时,需要处理大量数据或者较大范围的数据时以及需要改变已经保存的信息时。
学字符识别技术主要用于信息需要显示出来以便人们查阅时,如产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透明度高,可优化流程对各个组件一个都不落地进行身份认证,可以使业务流程在较低的成本下实现更大的透明度。所收集的数据可用于各项工作,从单个进程的控制到全面的数据挖掘。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随意地切换到个别部件的生产——通过产品中的RFID芯片或二维代码,机器设备只需要到数据库里查找一下就“知道”该怎么做了。此外,还可以实现物料流的自动控制。对于企业的好处是: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生产出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不同产品,其所消耗的物料和人工成本的大小与大批量规模生产的差不多,但是生产范围却扩大了许多。如果所有的零部件和半成品都通过二维码来标识,并在每个加工步骤都读取这些标识,那就为每个零件都建立了完整的文件记录。这些数据构成了制造商监控质量的基础(如某个零件是在哪台机器上生产的),并可用于外部的质量管理,如需要对产品进行召回时。改进内部流程西门子也在其生产线上使用工业识别技术,如在锡焊工艺中使用RFID产品从生产到物流的数据也为供货流程带来了一片曙光(供应链管理)。
其中,产品的货代和用户之间的数据交换也十分必要。借助于此,运货商就可以随时提供产品的行踪,以及计算出客户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货物。这一点对准时制生产战略和准时化顺序供应的实现尤其重要,因为这些战略的实施需要及时得到产品和流程的任何的变化信息,以便控制生产。所以,自动识别技术还有改善内部流程的潜力。比如可以监控生产设备或运输工具的使用频率和时间,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保养和维修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产品库存。除了节约成本,也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加灵活。结论今后,这两种技术的应用都将越来越广泛。二维码正日益取代今天的条形码。随着供货环节越来越多地被当作生产的一部分,成为产品生命周期的一环,RFID也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货物供给过程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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