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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维条码申请流程介绍
条码印刷的起源与特征描述如下:
印刷虽然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但我国标签印刷才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而且主要设备、技术、工艺和材料均来自日本、美国和台湾地区。目前标签印刷基本有三种印刷方式,以凸版印刷为主的印刷方式,以柔印、胶印的印刷方式。国内目前仍以凸印为主,柔印次之,少量用胶印印刷,今后发展趋势柔印将占主导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包装行业和防伪行业的需要剧增,国内标签市场,近几年保持着持续高增长的势头,年均增长率均保持在15%-20%,这是其它包装印刷行业无法比拟的。标签印刷已颇具规模,目前全国有4000多家从事标签印刷的企业,年产量达10亿平方米。
标签印刷的迅速发展,有力地带动标签印刷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不干胶标签印刷产业链既包括从事标签印刷企业,也包括设备制造、标签材料生产及相关企业如油墨、制版等。这就为标签印刷行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由于我国标签印刷行业起步较晚,近几年虽然发展很快,但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市场规模、产品档次、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消费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国的标签印刷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未成熟。具体差距主要表现在:标签印刷凸版仍占主导地位,而国际上早以柔印为主了;纸类仍占较大的比重,我国85%为湿揭标签,而国际上已转向薄膜为主;专业化标签印刷企业较少;标签印刷中采用新技术较少,有的技术甚至是空白,如射频智能标签等。但是,目前市场需要的变化,特别是处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对标签印刷在不断地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新技术的应用、多功能、多种用途的新品种等方面。
我国标签印刷企业所面临形势还有:国内一批名牌啤酒企业要求提供具透明效果的塑料标签;一些化妆品、洗涤用品企业要求提供模内标签;特别是超市和物流企业迫切要求提供价廉物美的射频智能标签。
以下几个行业对标签的需求尤为突出:
1.日化行业——据统计,日化行业产品对不干胶标签的需求占市场总需求量的30%以上,且日化产品的包装材料中40%都是采用不干胶标签的。由于日化行业的产品大多直接在柜台销售,没有其他形式的外包装,所以标签成为其最重要的产品表现形式。例如随着日化产品中液体洗涤剂产品的日趋普及,这些自动灌装产品在包装形式上越来越多的采用不干胶标签粘贴在瓶体上。
2.电子、电器业——在众多电器上都可以见到贴有各式各样外观的不干胶标签,这些标签单位面积大、种类多。此外,随着IT产品的迅速普及(电脑、电子通讯产品),不干胶标签作为此类产品的说明标识也将广泛应用。
3.医药行业——随着非处方药的上柜销售,药品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也将更加重视药品外包装的卫生性和美观性,药品包装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不干胶标签,推动了药品生产企业加快由传统标签向不干胶标签转换的步伐。
4.物流行业——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兴起,现代物流对可变信息打印标签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储运标签、行李标签和超市标签等。
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标签及柔版印刷业每年将会以30%的速度增长。全国大大小小从事不干胶标签印刷的企业有3000多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约有六七十家,不干胶印刷的年产量近10亿平方米。这一系列的数字显示标签业在中国的发展之迅猛,相信也会给中国标签商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条形码办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条形码申请,申请条形码降费提醒一、市条形码申请符号(条形码申请)1、EAN/UPC条码EAN/UPC条码包括EAN-13、EAN-8、UPC-A和UPC-E条码,通过零售渠道销售的贸易项目必须使用EAN/UPC条码进行标识。2、EAN-13条码是比较通用的一般终端产品的条码,主要应用于市和其它零售行业,这种条码是我们比较常见的,随便拿起身边的一个从市买来的商品都可以从包装上看得到,既可用于零售商品,也可用于非零售商品。EAN-13条码载有GTIN-13代码。3、EAN-8条码EAN-8条码载有GTIN-8代码,只用于零售贸易项目,一般用于体积较小的商品包装。
二、申请条形码降费提醒我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条形码申请,条形码注册,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续展,版权登记申请,产品检测报告服务,企业执行标准编写服务,为企业提供服务随办随用。
“条形码扫描”由主页、搜索、扫描、历史、更多等多个模块组成。软件能完成的功能包括:
•条码拍照扫描自动调用手机摄像头,能对商品条码进行拍照,并能将拍摄内容解析成条码信息;
•企业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企业信息;
•商品信息显示通过扫描条码可以查询出生产该商品的详细信息;
•条形码扫描信息显示通过商品条码和生产批次信息,结合电子信息条形码扫描演示平台,可以查询出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数据和检验数据;
•诚信信息显示通过查询到的企业信息,可以查看企业的不良记录及以往的投诉信息;
•预警信息显示食品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条形码扫描平台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消费者通过手机可以查询某一地区所有食品安全情况,或者某一个食品安全预警情况;
•投诉举报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后,可以通过手机采集相关证件,向条形码扫描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消费者可以查询该食品的其他消费者投诉信息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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