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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泉水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3-16 08:52:03

产品条形码办理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产品条形码办理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比较常见的是13位商品条码或者是8位的商品条码缩短码。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

商品条码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的零售、食品安全追溯、医疗卫生、物流、建材、服装、特种设备、商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移动商务等领域。商品条码技术为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可靠产品信息和技术保障。目前,我国有三千多万种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商品条码标识;使用条码技术进行自动零售结算的商店已达上百万家。

我国商品条码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品条码使用的不规范

编制商品条码的项目代码有误

主要表现为一码多物或同物异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及意义所在。一个代码标识只能用于一种商品,一个商品项目只能用一个代码。不同价格、不同规格、不同性质的商品如果使用同一个商品项目代码,自动识别系统就会视其为同一个商品而造成管理上的差错;并且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项目代码,自动识别系统就会视其为若干种商品,同样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冒用、滥用其它条码

在商品条码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一些厂商胡乱将非商品条码的其他条码印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这些厂商不了解商品条码的相关知识和应用要求,看到市场上众多的商品标有商品条码,觉得是种趋势和时尚,因此纷纷在其商品标签上面印制各种条码,出现了伪造、冒用、滥标、错用各种条码的现象。

超期使用商品条码

一些企业忽视法律对他们的约束,不按期续展,超期使用商品条码。经申请批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应进行续展,逾期未进行续展的将会失去继续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权利,该条码证书会被注销,使用者继续使用就属于违反国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就会违法。

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商品

在以往的检查中,发现多起商品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上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进行标识的现象。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不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并且唯一的商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组织机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各类商品的商品条码应用程度不均衡

目前商超中经营的各类商品的商品条码应用程度不均衡,这与各类商品的进货种类有关系,也与商超在进货时对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食品和日化用品的商品条码应用程度比较高,是因为它们都使用规则包装,易于条码的印刷,商品本身价值又高,而且又是商超中的主导、大宗商品,商超目前对这两大类商品使用商品条码较其它商品重视。而服装鞋帽、小型百货饰品等,因为款式、规格多,市场更新换代频率快,企业对使用商品条码觉得麻烦,因此积极性不高,况且,目前商超中此类商品的所占份额低,从而忽视对它们的用码要求,这其中也存在着成本和价位的因素。

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过关

商品条码是一种印刷的计算机语言,用于机器识读,因此在印刷要求上比人眼识读的字符要求更加严格,光电识读装置对商品条码的印刷缺陷,商品条码的光学特性以及几何尺寸误差十分敏感。商品条码各个方面的缺陷会导致机器首次识读率很低,甚至错误,造成商品信息的混乱,影响商业POS系统的正常运行。主要表现在:

商品条码尺寸超差

标准版的ENA-13商品条码的标准尺寸为37.29mm×26.26mm,使用中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据包装印刷面积、印刷工艺状况和商品包装物的形状按0.8~2.0倍放大或者缩小。常见问题是商品条码空白区太小和粗细线条高度不够,影响首次识读率。

商品条码颜色搭配错误

商品条码的底与条的颜色反差应该满足一定对比度(PCS值)的要求,对比度越大越容易识读。最基本的颜色是黑条白底,禁用红、黄、白色作为条色。

商品条码印刷位置选择不当

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应该选择明显而平整的位置。常常出现因商品条码被覆盖、遮挡或内装物品的安放造成的条码弯曲,使自动识别设备不能正确识读该条码。

商品条码应用中产生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商品条码应用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的问题,分析概括起来,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印刷企业对商品条码的技术要求没吃透,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商品条码印刷质量问题频出。系统成员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造成商品条码在设计、管理和使用方面产生许多问题。商业企业没有尽到验货把关、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义务,给假冒伪造、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流入市场提供了便利。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严,致使超期使用和印刷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方方面面的因素都给我国商品条码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有关建议与措施

针对商品条码在设计、印刷和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建议从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提高条码技术标准入手,制定商品条码的管理体系,从条码使用单位、商超、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及商品条码管理机构本身等多方面做起,采取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切实解决商品条码使用不规范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条码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认真核对生产企业名称、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等内容,确保商品标识与证书内容相一致,并按要求索取该证书复印件做为查验依据。不得非法承印没有有效证书的商品条码标识,从源头防止假冒伪造商品条码进入市场。另外,为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条码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必要的商品条码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积极通过《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通过了印刷资质认定的企业优先承印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商品经销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商品条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商品条码,不得对已经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再强制编制使用店内码;对没有使用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印刷不规范、不标准的商品确需使用店内码的,有权向生产商提出相应费用,并准确使用符合要求的店内码,以便商品条码规范管理;商品经销企业在进货时要严格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避免因销售使用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和超期使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质检部门应该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各级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应该在地方条码检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依法加大对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以保证商品条码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品条形码办理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条形码办理打印碳带的区别与选择碳带是打印时非常重要的材料,一般来说,碳带的好坏,除了决定打印头的寿命还关系到打印的效果。良好的碳带,能够保护打印头,产生的效果可以准确的附着在纸张上面,不容易扩散,也不容易脱落。碳带的主要构成碳带就其材料分类,可以简单的分为以下三种:

1,腊基碳带:即以腊和碳黑(假设为黑色碳带)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腊基碳带是最经济便宜的碳带,主要用于一般纸张的打印,使用腊基碳带必须注意的是与纸张的配合,腊基碳带使用用于表面手感上略有凹凸的材质,比较不适用于表面光滑如镜的材料譬如PET材质的产品。腊基碳带约占有市场的70%左右份额,是一般打印麦头等大型纸张标签常用的产品。

2,树脂碳带:如果打印的资料必须要求能够抗溶剂抗高温等等,用于化学产品包装,或者必须耐高温,用于电器发热部位的,或者必须打印在特殊的PET等化学成品上的,建议使用树脂碳带,因为树脂的成分材能够达到以上的要求,不过这种碳带通常价格比较高昂,不过打印效果还是必须和纸张/打印介质搭配才能达到最好的打印水平。

3,半脂半腊碳带:即以腊和树脂混合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混合的比例则随着需要而改变,主要用于表面比较光滑的材料,一般对于表面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适合使用,譬如普通消耗性产品的标示,其表现就是结合上列两种碳带的优点而制成。

蜡基碳带特点:广泛的标签适应性,通用性好。打印效果优异,成本经济。耐高温,可适用于高速打印。适用范围广,可适应不同被打材质。防静电背涂层易于有效保护打印头。适用场合:普通标签;发货,仓库和收货标签;零售业的标签和吊牌;服装标签适用介质:涂层纸标签和吊牌(热转印纸,普通铜版纸);

存放:为了保证最好的性能,请按如下的环境要求使用,运输和存放碳带使用环境:5℃-35℃,45%-85%的相对湿度存放环境:-5℃-40℃,20%-85%的条件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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