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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属条码如何生成?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12-22 08:42:32

(1)分拣、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通信等许多行业都存在货物的分拣搬运问题,大批量的货物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装到指定的车箱或航班。一个生产厂家如果生产上百个品种的产品,并需要将其分门别类,以送到不同的目的地,那么就必须扩大场地,增加人员,还常常会出现人工错误。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应用物流商品条码注册,使包裹或产品自动分拣到不同的运输机上。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将预先打印好的条码贴在发送的物品上,并在每个分拣点装一台条码扫描器。

(2)仓储保管有时,通用商品代码不能满足仓储的需要,除了商品的生产厂家和产品种类外,我们还需要产品的数量、保质期、重量、体积等很多信息,采用物流条码可以通过应用标识符分辨不同的信息,经过计算机对信息进行处理后,更有利于对商品的采购、保管和销售。

(3)物流条码的出现,不仅在国际范围内为产品提供了一套可靠的代码标识体系,而且为贸易环节提供了通用语言,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奠定了基础。

EDI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高度结合的产物,“按照协议的结构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商业伙伴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在商品交易中,物流在贸易伙伴之间不断进行,而信息流也伴随着物流存在。传统的书面系统使信息传送的精确度降低,劳动量增加,延迟了信息的传递时间,这些缺陷都已不能适应现代贸易的需要。EDI正是为了提高信息流的速度和准确性而设计的。统一的报文标准确保了贸易伙伴间可以直接处理对方发出的信息,而通信网络使信息的传递速度极快,给商业伙伴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DI的基础是信息,这些信息数据可以由人工输入计算机,但更好的方法是通过扫描条码获取数据,速度快、准确性高。物流条码包含了物流过程所需的多种信息,与EDI相结合,更能发挥EDI的优越性。因此物流条码的标准化建设推广就显得尤为重要。

“手机二维码”是二维码的一种,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矩形方阵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新一代商品条码注册技术。

手机二维码由一个二维码矩阵图形和一个二维码号,以及下方的说明文字构成。用户通过手机摄像头对二维码图形进行扫描,或输入二维码号即可以进入相关网页进行手机上网。

手机二维码具有信息量大,纠错能力强,识读速度快,全方位识读等优点。

手机二维码可以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产品、包装以及个人名片等多种载体上。手机快捷上网:通过二维码,手机用户可以更方便地实现手机上网或内容下载,而省去了输入网址、翻阅网页、寻找资料的繁琐过程。消费者可以利用照相手机内建的读码软件,对准平面杂志或是海报上的二维条码轻轻一拍,就可以将二维码图形立即转化为相关网址信息,直接将用户引入该二维码指向的页面资料。这一功能对于运营商推动WAP上网业务非常有利,从国外经验看,二维条码业务推出后,手机上网用户的年龄段将扩大到25岁~45岁。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商品条码注册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第十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四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花卉市场花品快速集结与分散之需求,除讲求作业效率外,作业效率的正确性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从花品至市场之进货、理货、拍卖、分货、提货作业中,物流与信息流的结合与监控,不但可提高作业的自动化、减少作业人工、减少作业错误与避免纠纷,而且可确实掌控花品的流向与追踪花品的来源。而物流与信息流结合中最重要的角色乃为条形码,它使得进入市场的花品有了识别号,不仅可为机械辨识、而且人为亦可辨识与追踪。条形码结合掌上型计算机、无线电传输模块、雷射扫读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形成一个监控系统,使得花品在市场的动态可实时收集与掌控。目前条形码已有应用在花卉市场之提货管制及分货系统上,如配合台车的运输,在进货、理货作业上之应用亦有其未来性。

一、资料收集与分析收集国内外花卉拍卖场之作业流程、现场信息窗体、信息系统软硬件、条形码种类及其外围设备..等资料,并分析其优劣点以供系统规划之参考。

二、系统规划配合目前花品资料编码,规划适当的条形码种类(CODE128)与内容,并且重新规划条形码导入后之作业流程。规划适当之无线电传输设备(采展频无线电技术)、条形码扫读设备、条形码打印机、掌上型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以配合条形码信息之读取与传输。完成整体规划后,再与市场运作人员反复讨论与予确定。

三、系统设计与制作条形码内容与外围硬件确定后,开始进行硬设备采购与软件撰写,包含掌上型计算机提货作业软件、无线电通讯软件、条形码列印软件、提货监控软件、可程控软件、提货查询与打印软体、RS-232通讯软件之撰写。软件开发中、画面操作功能需常与市场运作人员反复确认。

四、系统测试与验证各个单机软硬件完成后,分别测试其功能,然后再一起联机测试。连续一星期每天三个小时,达1000笔/小时/台之条形码信息撷取能力,作为功能达成验证无误之条件。

研究成果与推广一、提货管制监控技术之建立应用条形码及其外围撷取设备,完成一套提货管制之作业程序、作业软件之规划、设计与制作技术,以作为花卉市场使用。二、条形码在分货监控系统之应用结合条形码扫读机及分货输送机,花品上之条形码可作为资料识别与分类判断之依据。三、推广应用目前条形码已有应用在滨江花市之提货管制系统,也即将用在田尾花市之分货及提货管制系统上。未来亦可应用在台南花卉市场及台中花卉市场,甚至于可推广至农产运销之其它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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