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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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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条形码申请
乌兰浩特条形码种类很多,常见的大概有二十多种码制,其中包括:
Code39码(标准39码),Codabar码(库德巴码),Code25码(标准25码),ITF25码(交叉25码),Matrix25码(矩阵25码),UPC-A码,UPC-E码,EAN-13码(EAN-13国际商品条码),EAN-8码(EAN-8国际商品条码),中国邮政码(矩阵25码的一种变体),Code-B码,MSI码,,Code11码,Code93码,ISBN码,ISSN码,Code128码(Code128码,包括EAN128码),Code39EMS(EMS专用的39码)等一维条码和PDF417等二维条码。
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条码种类有EAN,UPC码(商品条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我们在超市中最常见的就是EAN和UPC条码),Code39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在管理领域应用最广),ITF25码(在物流管理中应用较多),Codebar码(多用于医疗,图书领域),Code93码,Code128码等。其中,EAN码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UPC码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使用;在各类条码应用系统中,Code39码因其可采用数字与字母共同组成的方式而在各行业内部管理上被广泛使用;在血库,图书馆和照像馆的业务中,Codebar码也被广泛使用。
除以上列举的一维条码外,二维条码也已经在迅速发展,并在许多领域找到了应用。
前几天一个同事在淘宝买了点东西,送了一瓶爽肤水,拿到东西之后总觉得不对劲,原来是产品上没有条形码。客服MM的回复说是没进入实体店卖,所以没有申请条形码,但毕竟是脸上使用的东西,她说总归用着不放心。
那么,商品上没有条形码是违法的吗?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
1、使用其他厂商注册的条形码,肯定是违法的。作为受害厂家和消费者都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315进行举报,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2、目前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对商品上使用条码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
3、有些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特定的商品类别必须使用条码,如广东省地区就要求以下行业必须申请商品条形码:食品、药品、化妆品、小家电等;
4、各省设有中国物品编码分中心,可以受理企业的条码申请注册工作。部分地级市的质量监督局也可以受理条形码申请注册工作。
5、商品上使用条码是大的趋势,企业想推广自己的产品,使用条码是不二的选择(当然,特殊的产品除外)。
其实商品上有没有条形码是不是违法、合不合规都不重要,关键是现在市场消费者对待条形码的心态,上面的案例其实屡见不鲜了。
每项产品被推出以前,都有其固定的一套制作标准和模式,商品编码也不例外。商品编码编制必须要遵从三大原则:
一、独一性
独一性准则是制作产品编码的前提,也是其核心的准则。在行业POS智能总结系统中,两种不同的产品必须要通过独一的条码来区分,如果不同产品使用的却是同一个条码,后果会是会导致产品信息的混乱,同时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违法销售行为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不同的产品应该分配有唯一的、独立的商品编码,普遍形式一样的产品可视为一种产品,否则,则须分别被视作不同的产品而定。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产品的普遍特征是区分不同产品的主要依据,如果产品需要确定价格,则往往要依靠这个来判断,所以这个因素具有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要把它和其他普遍的特征分开理解,比如说体积、净重等。要让这些特征和产品的形式合并出现,就需要配合编码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如果产品的普遍特征被确定下来了,此后由于生产等环节,产品的一个基本因素发生改变,这样产品原有的编码也应该随着改变,只有这样,才符合独一性的准则,商品的信息才会更加准确。
二、稳固性
稳固性准则是对独一性原则的巩固,简单的说,只要产品的普遍特征没出现改变,那么,条码就不需要作出更改。对于同一种类型的产品项目,不论生产模式如何,产品的编码都是一样的,不能随意改变。拿最坏的打算来分析,就算该产品停产,不再供应市场,原本用于产品身上的编码也不能立即使用到其他产品的身上,因为数据库还存有这款商品的所有识别知识,要解除这个编码,起码必须要花费两三年的时间。
三、无定义性
无定义性准则关乎到商品的信息安全问题。它是指裸露出的编码中的任何字母都不具备与产那篇本身相关的任何信息。一旦违反这个原则,编码机会容易被丢失,因此,厂家在设计编码的时候,最好是选择那些不具备任何定义内容的编码。对于一些特殊或者指定的产品,在流通环节中需要识别出其制作日期或者生产源地等一些基本的信息,则可以使用特定的标识来标明,以满足工作的需求。
以上三点,都是商品条码变质的三个要点,希望制作方能够严谨遵从,让条码造福市场。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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