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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条形码申请

陆丰条形码申请

陆丰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载体,是以机器可识读的形式表示数据的手段。GS1系统的数据载体主要有EAN/UPC码制系列条码、ITF14、GS1128条码、GS1DataBar、GS1DataMatrix、GS1QR、复合码等,其中GS1DataBar条码更适合标记细小及难以标记的产品,如散装产品的标记,可储存包括重量、价格等信息。本文将从GS1DataBar条码类型、特征、印刷质量等级和码制选择等方面对GS1DataBar进行介绍,引导商超等相关利益方正确认识和使用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原RSS)是GS1系统中数据载体的一种,共有三类不同的条码类型,共七个条码符号,其中两类结构的GS1DataBar条码能够满足不同应用要求的多种形式。

GS1DataBar条码类型

第一类GS1DataBar条码,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进行编码,它有四种形式,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以及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是为全方位扫描器识读而设计的,如图1所示。图1全方位式GS1DataBar

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是将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高度减小的形式,主要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读的小项目设计,如图2所示。图2截短式GS1DataBar

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高度减小的两行模式,主要应用于当普通条码过宽时,它可以在两行中进行层排使用,它主要适于小项目标识的截短形式,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器识别的小项目设计的,如图3所示。图3层排式GS1DataBar

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完全高度的两行模式,是为全方位扫描识读而设计的,如图4所示。图4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

第二类GS1DataBar条码为限定式GS1DataBar,限定式GS1DataBar也是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的编码。AI(01)后的编码是建立在GTIN12、GTIN13和GTIN14数据结构基础上的,限定式GS1DataBar使用GTIN14编码结构时,只允许指示符的值为1,即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AI(01)后的第1位数字一定为0或1。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用于不能在全方位扫描环境中扫描的小项目,如果需要使用GTIN14编码且指示符数值大于1时,则必须使用第一种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如图5所示。图5限定式GS1DataBar

第三类GS1DataBar为扩展式GS1DataBar,长度可变,能够对74个数字字符或41个字母字符进行编码,它又分扩展式GS1Databar和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能够将GS1系统项目主标识和诸如重量以及有效期的附加AI进行编码,适用于全方位扫描器扫描。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是为了POS系统和其他应用中项目的主要数据和补充数据的编码而设计的,除了具有和GS1128条码相同的能力外,还设计用于全方位槽口扫描器扫描。扩展式GS1DataBar和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如图6和图7所示,图6中应用标识符AI(01)表示变量时必须以指示符数值9开始,GTIN后跟着表示重量的AI(3202),表示计量单位为英镑,重量1.5英镑。关于应用标识符的标准,见GB/T169862009《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图6扩展式GS1DataBar图7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

扩展式GS1DataBar尤其适合用于重量可变的商品,容易变质的商品,可追踪的零售商品和优惠劵等。

GS1DataBar条码特征

GS1DataBar条码两端的保护符各由一个条/空对或一个空/条对应两个单模块单元组成。GS1DataBar条码不需要空白区,条码尺寸更小,能够承载的信息量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更多,第三类GS1DataBar条码还可以根据需要承载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附加信息。GS1DataBar能够满足小型商品、不定量商品销售、追溯等需求,GS1DataBar条码的尺寸规格、适用领域、承载信息等特征,如图8所示。注:X表示一个模块的宽度图8GS1DataBar条码特征图

GS1DataBar条码印刷质量等级

国际标准ISO/IEC15416《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条码印刷质量检验规范线性符号》规定了对GS1DataBar符号系列进行测量和分级的方法。ISO/IEC15416印刷质量规范在功能上与旧的ANSI和CEN印刷质量规范是等同的,印刷质量等级由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包括质量等级、测量孔径和测量所使用的光的波长。对于大多数情况下,GS1DataBar符号的最低质量等级为:1.5/06/660。其中1.5是整个符号的质量等级,06是测量孔径参考号,660是测量光波长。

除了最低印刷质量等级外,所有行分隔符中的元素都应清晰可辨。

GS1DataBar码制选择建议

实际应用中,使用全方位槽式扫描器进行条码扫描,可以考虑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如果只对AI(01)编码,应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或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条码的选择取决于条码区域的高宽比。

如果需要使用应用标识符AI,或主标识符是除AI(01)以外的其他AI,那么应使用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其选择取决于打印头的宽度或符号的可用区域。

如果GS1DataBar用于小项目上,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别,那么应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不能用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编码,否则必须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GS1DataBar中面积最小的条码,但是它的行的高度非常小,很难扫描,不能用于笔式扫描器上,如果空间允许,对能够编码的数据结构,可以使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对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可以考虑使用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

如果在实际应用中使用到GS1DataBar复合码(由一维条码GS1DataBar和二维条码组合成的条码),那么应尽量使用更宽的GS1DataBar条码,比如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而不要选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因为即使GS1DataBar组份本身稍微高一些,但更宽的二维复合组份会使GS1DataBar复合码整体高度更低。

需要指出的是,GS1Databar条码的使用并不是要取代GS1系统中的其它码制,现存的EAN/UPC码、ITF14或GS1128如果能够满足应用需求,应继续使用,使用GS1Databar条码应遵守GS1系统全球应用指南。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智慧,而移动支付就是智慧生活的核心要素,移动支付不仅是一种支付手段升级的表象,更是社会治理、信用体系、金融服务等的升级。从消费习惯上来看的话,移动支付已经融入吃喝玩乐、旅游出行、缴费就医、政务办事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电影院看电影,购票取票方式不再那么单一局限了,其中,在电影院,我们可以看到一台台自助取票机,操作很简单,按照屏幕提示的点击,直至最后支付环节,只需打开手机对应二维码在扫描窗口处轻轻一扫就可以完成取票环节,只需很短时间就可取票看电影了。

基本上很多电影院都会配备数台这样的自助取票机,如何能够实现如此智能呢?原来,像此类自助终端都需嵌入二维扫描模块,才能实现自助支付的快捷功能。针对此类自助终端,二维扫描模块,不仅可以嵌入到影院自助取票机用于扫码取票,还可以嵌入到自助售货机用于手机条码支付功能以及会议签到终端中用于扫码签到等等。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之前有客户咨询,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的Code39条码扫描不出来星号,咨询是什么原因?这跟Code39码所支持的字符有关,code39条形码分为标准型code39(StandardCode39)及完全型(Code39EXtended)。如果制作的标准型code39条码不能识别星号,可以使用完全型Code39EXtended条形码,这个是可以扫描识别。扫描设备不一致,识别效果可能会有差别。首先需要确认你的扫描枪是否支持识别星号(特殊符号)。有的扫描持扫描Code39EXtended条形码是,也可以识别里面的星号。

可以根据书尝试调整扫描设置。一般出售二维码扫描枪的商家都知道怎么调整,你可以联系他们进行调整,或者自己看下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进行调整。这是由于扫描枪只可识别部分条码类型引起的无法识别的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做的条形码太密集或者是打印出来的条码"条空"糊在一起了,也会扫描不出来。可以适当拉大条码宽度,或者是更换比较稀疏的条码类型,也可以尝试减少条码数据位数。设备精度引起的话就需要更换更高精度(DPI)的打印机了。

条码生成软件制作带星号的条形码有两种方法,具体操作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如何制作带星号的条形码。条码生成软件生成的Code39条形码识别出来是否带星号:一是跟Code39条码支持的字符有关,二是跟扫描枪设备有关,如果你的扫描持识别特殊字符,那么扫描条形码的时候是带星号的,如果扫描枪不支持识别特殊字符,那么扫描出来是不带星号的。如果扫描设备不带星号,可以调整扫描枪的设置。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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