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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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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条形码申请
带有和田条形码的名字图片怎么制作的?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好条形码之后,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中将条码文字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
然后在条形码下面绘制一个普通文本(点击软件左侧的实心A按钮),绘制好之后,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添加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跟踪和追溯。为了符合欧盟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要求,更好地为出口服务,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增加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食品实施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而商品条码由于具有便利性、规范性和全球统一的特性,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食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对于我国食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扩大对外出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领导表示,利用条码实现系统的功能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供应链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才是实施跟踪与追溯的最大问题。将会加强促进商品条码在食品安全跟踪和追溯方面的应用。
而国际物品编码中心执行米盖尔则表示:“针对当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强烈要求,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认为,有效地发挥商品条码这一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和通用商务标准的作用,可以通过向供应链参与方及相关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来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对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更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商品条码技术可以为此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国际物品编码中心能为全球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在此方面提供帮助。”
一、物流条码体系1.物流基本概念物流是由"物"和"流"两个基本要素组成:"物"是指一切可以进行物理性位置移动的物质资料;"流"是指物理性的运动,亦称为位移。"物流"是物质资料从供应方到需求方的物理运动,是创造时间价值、场所价值和一定的加工价值的活动。物流按不同的研究范畴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物流,例如:生产、军事、贸易等领域的物流、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一般物流和特殊物流等。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者的现代化统一管理,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2.供应链物流系统下图是供应链(贸易链)物流,描述产品由生产厂家直至流动到用户/浪费者的全过程。
供应链物流系统的特点:(1)大跨度:地域、时间跨度大;(2).稳定性差:供应链物流系统涉及多个生产企业、运输业、配销业及用户,其需求关系、供应关系等随时变化,因此,要求系统管理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与可变性。(3)协调性:供应链物流系统既是独立的,又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受生产系统、销售系统、配送系统等的影响,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供应链物流的目标:(4)服务于用户;(5)产品的流通迅速、及时;(6)节约人力、物力、财力;(7)调节库存。3.供应链物流条码鉴于上述供应链物流的特点和目标,必须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综合、整体、系统地考虑,才能发挥系统的功能效益,才能发挥11>;2的效益。物流条码是供应链中用以标识物流领域中具体实物的一种特殊代码,是整个供应链过程,包括生产厂家、配销业、运输业、消费者等环节的共享数据。它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并通过物流条码数据的采集、反馈,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
与商品条码相比较,物流条码有如下特点:(1)储运单元的唯一标识商品条码是最终消费品,通常是单个商品的唯一标识,用于零售业现代化的管理;物流条码是储运单元的唯一标识,通常标识多个或多种类商品的集合,用于物流的现代化管理。(2)服务于供应链全过程商品条码服务于消费环节:商品一经出售到最终用户手里,商品条码就完成了其存在的价值,商品条码在零售业的POS系统中起到了单个商品的自动识别、自动寻址、自动结帐等作用,是零售业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基础;物流条码服务于供应链全过程:生产厂家生产出产品,经过包装、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直到零售商店,中间经过若干环节,物流条码是这些环节中的唯一标识,因此它涉及更广,是多种行业共享的通用数据。(3)信息多通常,商品条码是一个无含义的13位数字条码;物流条码则是一个可变的,可表示多种含义、多种信息的条码,是无含义的货运包装的唯一标识,可表示货物的体积、重量、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是贸易伙伴根据在贸易过程中共同的需求,经过协商统一制定的。(4)可变性商品条码是一个国际化、通用化、标准化的商品的唯一标识,是零售业的国际化语言;物流条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伙伴对各种信息需求的不断增加应运而生的,其应用在不断扩大,内容也在不断丰富。(5)维护性物流条码的相关标准是一个需要经常维护的标准。及时沟通用户需求,传达标准化机构有关条码应用的变更内容,是确保国际贸易中物流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障之一。4.物流条码标准体系物流条码涉及面较广,因此相关标准也较多。它的实施和标准化是基于物流系统的机械化、现代化,包装运输等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物流条码标准化体系已基本成熟,并日趋完善。
二、物流条码标识内容及码制选择1.物流条码标识内容物流条码标识的内容主要有项目标识(货运包装箱代码SCC14)、动态项目标识(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日期、数量、参考项目(客户购货订单代码)、位置码、特殊应用(医疗保健业等)及内部使用,具体规定见相关国家标准。2.物流条码符号的码制选择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多种多样,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ITF14条码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使信息伴随货物流动的全面、系统、通用的重要商业手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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